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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日期:2019-07-02     来源:人民网    浏览:218    评论:0    
 为加强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防制服务水平及质量,推动病媒生物持续健康发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制定了《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为推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资质评估,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欢迎有关单位机构参与资质评定工作,接受优秀单位机构承办承接资质评定业务,相关信息可在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附件一: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服务水平及质量,推动病媒生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组织实施《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评定工作。资质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本办法按《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另行印发)进行评定。《评定标准》设立A级、B级、C级三个等级。申报单位按《评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资质等级。凡申报资质评定的会员单位,必须先符合《评定标准》各类别等级的必达标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申报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时原则上从C级开始,且不得高于B级;取得C级或B级的一年后方可申报A级;

  申请单位如原参加过相关机构、协会的等级评定,申报材料时同时提交原有等级证书复印件,可直接提交上一等级评定申请。

  第五条 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负责其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资质评定工作流程:提交申请→资料上报→资料审核→现场评审→综合评定→网上公示→资质发证。

  第二章 资质申报与资料上报

  第七条 资质申报包括初次申请、复审以及晋级。申报《资质证书》的单位,首先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全国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申请表》,可按服务类别单项或多项进行申报。

  第八条 资料上报。申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对照《评定标准》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在服务平台资质申报系统上按流程填写、上传资料,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 资质评定

  第九条 资料审核。由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其需要补充的内容。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不具备所申报服务类别及其等级必达标条件、违反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资料审核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和/或指派工作人员按照《评定标准》内容要求到申报资质评定的单位现场进行逐项评审。现场评审时对某项资料核对有异议的,限期五个工作日整改完成上报,整改未达标的则顺延至下一期(次)评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和公示。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完成现场评审的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资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质发布、发证和复审或晋级

  第十二条 资质发布。中心利用服务平台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资质等级评定通过的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资质发证。中心向通过评定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质证书》真伪查询。

  第十四条 复审或晋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复审或晋级申报,并按标准要求提交资料。完成复审后,中心将根据评定结果为其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资质变更。若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在主要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向中心提交《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变更登记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及其他相关变更资料等。

  变更手续完成后,中心收回原《资质证书》销毁,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并在服务平台公布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资质注销。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因故关闭的,私自转让、违法、违规或逾期使用《资质证书》的,中心有权注销其《资质证书》。

  注销《资质证书》的相关信息将通过服务平台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质证书》按评定的服务类别使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起试行。

  附件二、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

  2019年5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依法设立。中心拥有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评估队伍。中心与国内多所院校和全球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广泛的交流和合作,主要为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及PCO企业提供服务,致力发展为国家级专业化评估机构。

  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公章备案号:印章3701037249125号;钢印3701037249124号。

  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依托世界智库(北京)自然科学研究院设立。

  主要职责:

  (一)进行病媒生物的政策和理论研究,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能力资质评估工作的方针和工作规则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二)进行全国病媒生物评估标志(标识)及指标体系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全国病媒生物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自愿性备案咨询、受理、评估、颁证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四)对全国有害生物防治公司、机构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发布工作,为政府和社会评价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五)面向全国,组织开展各类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的研讨、培训等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PCO公司、科研院所、协会、相关院校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病媒生物理论和学术研究;

  (八)使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努力把评估中心打造成目标明确、队伍精干、国内知名的开放式机构,为创新人才培养、质量评估、专业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九)开展病媒生物职业能力的培训工作,培养高素质从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织病媒生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等。 (十)研究评估制度、标准和方法,提出评估行业规范与标准建议,为指导和规范评估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面向社会开展病媒生物评估与评审服务; (十二)承担全国病媒生物机构能力资质、自愿性备案档案管理、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服务平台工作。

  附件三、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升全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科学性和规范性,适应新时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托世界智库(北京)自然科学研究院由国家、省、市疾控系统、爱卫系统、高等院校在病媒生物控制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立将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研究、评估等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公章经市公安局备案:用章备案号3701037249122;钢印备案号3701037249123。

  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本着学术为先,开放服务;扎根本土,国际视野;扎根北京,面向全国”为基本宗旨,为政府、爱卫、疾控和PCO企业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开展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传;2.病媒生物防制政府招标项目信息发布;3.病媒生物防制专业人员培训;4.病媒生物防制能力资质评估;5.病媒生物防制自愿性备案评估等;6.承担病媒生物控制产品(包括效果评价方法、安全性评价方法、安全使用方法等标准);7.病媒生物控制技术、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抗药性检测;8.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与服务质量评价等;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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